高校学生迷军事 好奇主动通间谍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保密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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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南方某省高校学生,平时喜欢登录一些军事网站,浏览军事信息,并不时发表观点,可谓十足的军事迷。 一天,在一个军事聊天室,他偶然结识境外情报人员赵某,两人相谈甚欢。 后来,出于对金钱的追求,以及对间谍的好奇心理,他主动找到赵某,谎称父亲是某军区高级干部,家中存有大量高度机密的军事情报。 赵某对此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当即表示:只要能拿到,报酬从优。 杨某回家后,翻箱倒柜,找到父亲书房中的一份中央文件(不涉密),将其改头换面,并标上“绝密”字样,然后用相机拍摄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赵某。 很快杨某就收到一笔汇款,并为此得意不已。 但没过多久,他就被有关部门查获。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