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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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职党字〔2010〕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公章、钢印,学院党政领导签名章,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公章及其他专用业务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院级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钢印,党政领导签名章。其中“中国共产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钢印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四条 各党总支部,各系、部、处、室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的下属机构原则上不刻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刻制,其印章的规格、式样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院印章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院领导签名章为签名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七条 学院各级印章的刻制均由院办公室办理。院办公室预留印模备案,并行文通知启用,印章使用部门办理领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部门、单位印章,应及时交回院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字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十条 学院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院级公文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由经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院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可根据需要一次性加盖学院印章、钢印等印章。 (四)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补办教职工工作证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加盖学院印章。 (五)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职研所(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七)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计划财务处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八)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九)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学院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学生处核查,有关负责人签字,学院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教职工、学生出国、出境材料用印。因公出国(境)政审材料,由组织部人事处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经院党委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其他上报材料须经院长签字,方可用印;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组织人事处审核,经院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十一)出差介绍信,须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复核后,方可用印。 (十二)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教职工身份证明由组织人事处出具、学生身份证明由学生处或所属教学系部出具,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院领导签字。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合同书、空白表格、空白奖状等。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重要的和需要备查的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院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印。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使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各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0年11月18日)
附件: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用印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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