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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促进学院经济健康有序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各项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使用和管理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用印范围

“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以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间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学院及下属各业务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要加盖“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非特殊情况并经院领导批准,不得使用学院行政印章和各业务部门行政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署合同,凡未按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对外经济合同,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验收、报账等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二、用印的审批程序

1.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均须按要求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由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领导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按“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用印审批单”的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在上报前应同时附组成合同的相关文件原件,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在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前,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请学院法律顾问、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共同审核,因经济合同条款等原因产生纠纷给学院带来有关损失的,由合同主办方负责。

3.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济合同相关材料,材料齐全、无明显疏漏的经济合同,根据分管院领导审批认定的意见用印,材料不全的经济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4.合同用印后计划财务处要同时建立合同档案,留存一份完整的合同资料,主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正本和组成合同的相关文件原件交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查。

三、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

1.“合同专用章”代表学院行使对外签署经济合同的职能,具有法律效力,由学院计划财务处专人保管和签盖,使用时必须严格按审批手续用印。“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在用印时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定期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2.“合同专用章”管理人要严格遵守用印保密制度,做到用印后及时放回保险柜,人离柜锁。管印人要规范化用印,印迹清晰,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不得歪斜和倒置。

3.“合同专用章”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交由他人携带外出签订合同。

4.对违反“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而引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9152656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