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经济贸易系     发布时间:2018-11-28     信息来源:经济贸易系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职院教字201018

一、出制试卷要求

1.试卷纸用统一纸张,按规格用黑色墨水笔誊写,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清楚。

2.考试题目,要适当考虑学生的实际程度,注意知识的综合运用,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按中等学生水平出题,优秀和差生的分数距离适当拉开。不出偏题、怪题。题型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覆盖面为本学期所学内容。

3.试卷应有两套(AB卷),每份试卷须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5.同课头要求用同一种试卷,系(部)主任要做好协调工作。

二、阅卷评分要求

1.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另立标准。

2.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占40%,期终考试成绩占60%(或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占30%,期终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应包括学生上课、作业、课堂笔记、测试成绩等。相同科目成绩评定标准要一致。

3.相同课程考试采用统一试卷、流水阅卷方式,其它科目也尽量采用流水阅卷方式,相关专业组长及备课组长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4.阅卷结束后,各授课教师要认真做好成绩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教研室主任要做好本课程的成绩分析及教学总结,认真分析本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5.教师将记分册、成绩分析、试卷分析、补考学生名单等各项教学资料交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统一存档。系(部)主任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查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情况。

三、考试监考程序

1.考前班主任(辅导员)要安排好考生座位,布置好考场,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处罚暂行规定》,强调考试纪律,并保持考场内外清洁卫生。

2.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草稿纸等进入考场,途中不得在任何地方逗留。

3.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坐,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强调考试纪律,清理考生携带物品,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等放在指定地方;核对考生姓名与准考证是否相符,检查考生是否坐错座位。

4.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姓名和班级。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适当巡视,并逐个核对考生姓名。

6.考试终了前10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7.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齐,仔细清点无缺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立即送考务办公室,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四、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不得迟到或无故旷缺,严格遵循监考程序。

2.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准抽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在考场内抄题、做题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严禁监考教师离开考场,不准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3.监考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和《试卷领取与上交登记表》,收发试卷时应注意试卷总数。试卷遗失由监考人员负责。

4.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清理考生携带物品,核对准考证,检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是否一致。考试过程中要适当来回巡视,经常核对准考证姓名与试卷填写的姓名是否一致,防止各类考生作弊现象发生。若发现考生有任何作弊行为要如实记录,写明作弊手段和方法,不准瞒报或不报。

5.考试期间各班主任(辅导员)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考场卫生,并经常督促检查,监考人员要如实记录考场卫生状况。对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考场,监考教师有权暂停考试,直至考场卫生符合要求,才开始考试。凡考试期间,考场内外卫生状况差的,按有关条例处罚。

6.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7.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

8.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模范地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生守则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书籍、报刊、作业本、复习资料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水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等,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考生答题一律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不得使用其它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2.考生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在开考迟到2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试期间一般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需有老师陪同)。

3.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不涉及试题内容的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4.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不得在试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试题答案应写在试卷规定的空白处;违者,试卷作废卷论处。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离开座位,不准大声喧哗。

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

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好试卷、宣布起立后,有秩序地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6.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按处罚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扣除试卷卷面得分的30%。考生在考场内有破坏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胁迫监考人员或为其他考生提供作弊便利、侵害监考人员权益等行为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六、违反考生守则的处罚暂行规定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试卷卷面得分的30--50%, 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放在规定的地方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班级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课程按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退学处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6)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1)扰乱、妨碍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

4)在校学校期间有两次作弊史的;

5)由他人代考或偷换试卷的。

七、违反监考职责的处罚暂行规定

1.监考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将对照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给予处罚,不符合认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时不按规定时间到校,迟到的;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监考的;

3)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而未造成很坏影响的;

4)不按规定清理考生携带物品的;

5)不能坚守岗位,离开考场的;

6)工作马虎,巡视不力,考生舞弊未被发现而被其他巡视人员发现的。

2.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将对照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报请学院给予停职待岗:

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3)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的;

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5)故意放松考试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

3.考试期间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考试纪律教育,保证考场卫生、整洁,有下列行为,将对照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或通报批评:

1)没有向学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违反考生守则处罚暂行规定》的;

2)组织安排不力,考试期间教室卫生状况较差的;

3)班级学生舞弊现象严重的。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0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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